
微盟“删库跑路”主角贺某被判 6 年有期徒刑
今年8 月 ,微盟集团(2013.HK)发布 2020 年上半年财报。其中,上半年营收 9.57 亿元,同比增长 45.7%;净亏损为 5.46 亿元,其中包含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可换股债券确认的金融负债公平值变动引起的人民币 4.96 亿元亏损及 SaaS 破坏事件的赔付计划带来的预计赔付支出的损益影响人民币 0.87 亿元。公司经调整净利 5230 万元,同比增长 77.4%。
据悉,微盟“删库”主角贺某近期被判 6 年有期徒刑,贺某透露是酒后因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导致作出“删库”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8 月 26 日宣判)摘录内容如下:
2020 年 2 月 23 日 18 时 56 分许,贺某酒后因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在其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室,通过电脑连接公司虚拟专用网络、登录公司服务器后执行删除任务,将微盟服务器内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微盟自 2020 年 2 月 23 日 19 时起瘫痪,300 余万用户(其中付费用户 7 万余户)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 SaaS 产品,经抢修于 3 月 3 日 9 时恢复运营(故障时间 8 天 14 个小时)。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造成微盟公司支付恢复数据服务费、商户赔付费及员工加班报酬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2260 余万元。
2020 年 2 月 24 日,贺某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贺某违反国家规定,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贺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贺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2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3 日止。)
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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